据悉,根据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00 新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裁决, 因 与海南省建行借款纠纷案,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欠海南省建行本息共2381814元, 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 琼高法执字第559-1 号裁决查封的海南 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持有“兴业聚酯”128万股法人股偿还。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持股,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00 琼高法执提字第559-3号裁决;于 2000 年12月30日解除对上述股份的查封;由海南华顺实业公司以变卖方式受让其上述股 份,受让单价为每股1.79元每股价格由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司法技术鉴定书 (2000)琼诉证鉴定书第284号鉴定,受让金额共计人民币2290814元。
    另悉,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 海中法经初字第 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因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借款纠纷案,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欠中国银行海南省 分行本息共27007244.29元,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 海中法保字第19号民事 裁定书裁决查封的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持有的“兴业聚酯”1000万股法人股偿还。 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持股,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 海中法执字第 262-1号裁决:于2000年12月19日解除对上述股份的查封; 由海南华顺实业公司以 变卖方式受让上述股份,受让单价为每股1.85元 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海 正会计师事务所评估 ,受让金额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
    上述两次受让共计法人股1128万股,加上海南华顺实业公司原持有“兴业聚酯” 1008万股法人股,海南华顺实业公司现持有“兴业聚酯”2136万股国家股 由国家财 政部财企2000766号文确定 ,占“兴业聚酯”总股本的10.01%; 海南省纺织工 业总公司原持有“兴业聚酯”7128万股法人股,减去两次转让的1128万股,其现持有 “兴业聚酯”6000万股法人股,占“兴业聚酯”总股本的28.12%。
    此两次股份转让前后股东持股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本次转让前前4名股东 持有股份数(万股)
1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7128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海口办事处 3600
3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1008
4 中技海南实业公司 144
序号 本次转让后前4名股东 持有股份数(万股)
1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6000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海口办事处 3600
3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2136
4 中技海南实业公司 144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