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执字第1438、1439、1440号裁决,继续冻结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聚酯”国有股1500万股(其中500万股为国家股,1000万股为国有法人股),冻结期限自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6月8日止。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