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559-3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同意 我公司受让海南省建行经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104 号民事判决 书裁决,由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偿还该行的“兴业聚酯”128万股法人股, 每股转 让价格为1.79元人民币,转让金额人民币2290814元。
    又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 海中法执字第262-1号裁决,同意我 公司受让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 海中法经初字第128 号 民事判决书裁决,由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偿还该行的“兴业聚酯”1000 万股法人 股,每股转让价格为1.85元人民币,转让金额人民币1850万元。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已 在2001年1月18日办理完毕。我方与此次的有关情况如下:
    1、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公司位于 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厅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刘连琏;主营业务包括:技术 引进及开发,项目投资,物业管理 度假村、宾馆、酒店 ,自有房产销售 ,日用百货, 食品,五金工具,交电商业,化工产品及原料 专营除外 ,农副产品,棉、麻、 丝绸、 化纤、服装、鞋帽及辅助材料销售,纺织原材料,纺织品,纺织机械设备,纺织配套通 用设备,进出口备品等。
    2、本次股权转让符合一般合同要件和法律手续,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在上海证券报披露有关信息。
    3、本次受让由我公司出资。
    4、我公司注册资本由海南省财政厅拨款。
    5、上级主管部门:海南省财政厅;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厅长:陈日 进。
    6、我方不存在关联法人。
    7、我方与转让有产权关联关系。
    8、我方不存在委托行使该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9、我方在本次协议生效后不会成为兴业聚酯第一大股东。
    10、我方董事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持有兴业聚酯流通股份。
    11、我方董事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兴业聚酯流通股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20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