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华顺实业公司因司法裁决增持“兴业聚酯”1600万股国有法人股,经申请而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海南华顺实业公司要约收购“兴业聚酯”股票义务的批复》,有关内容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本次增持1600万股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聚酯”)的股份(占总股本的7.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兴业聚酯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兴业聚酯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及有关股东已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