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7日,冻结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聚酯”国有股1500万股 其中500万股为国家股,1000万股为国有法人股 ,占我公司总股本的7.03%;冻结期限为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12月17日。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