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执字第12至15号裁决, 解除对我公司持 有1600万股“兴业聚酯”法人股的查封, 并将这部分股份过户到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名下账户。根据以上裁决,上述股份过户手续已在2002年6月5日办理完毕。 与此次 过户有关的情况如下:
    1、我方具有法人资格。
    2、我方确持有“兴业聚酯”法人股股份。
    3、我方不属国家持股单位。
    4、我方及关联法人,我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没有持的“兴业聚酯”流通 股份。
    5、我方及其关联法人,我方的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没有买卖“兴业聚酯” 流通股份的情况。
    6、我方没有签署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出让的股份转移的条款。
    7、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出让的股份转移。
    8、我方本次出让后仍持有兴业聚酯股份,但不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20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