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执字第12至15号裁决, 解除对海南省纺 织工业总公司持有1600万股“兴业聚酯”法人股的查封, 并将这部分股份过户到我 公司名下账户。根据以上裁决,上述股份过户手续已在2002年6月5日办理完毕。 与 此次过户有关的情况如下:
    1、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 公司位 于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刘连琏;主营业务包括:棉、麻、 丝绸、化纤、服装、鞋帽及辅助材料生产销售,纺织原材料,纺织品,纺织机械设备, 纺织配套通用设备,进出口备品、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投资, 物业管理(度假村、 宾馆、酒店),自有房产销售,日用百货,食品,五金工具,交电商业,化工产品及原料 (专营除外),农副产品,等。
    2、本次股权转让符合一般合同要件和法律手续,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进行披露。
    3、本次受让由我公司出资。
    4、我公司注册资本由海南金城资产管理公司注入。
    5、上级主管部门:海南金城资产管理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董 事长:白在林。
    6、我方不存在关联法人。
    7、我方与转让方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8、我方不存在委托行使该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9、我方在本次转让过户后仍为兴业聚酯第一大股东,兴业聚酯即定经营方针不 变。
    10、我方董事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持有兴业聚酯流通股份。
    11、我方董事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兴业聚酯流通股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20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