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甲方) 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 处(乙方)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书,我方将所持有的兴业聚酯2000 万股法人股转让给 乙方,每股转让价格为2.69元人民币,转让金额5380万元,已由甲方全部付讫。 本次 转让过户手续在2001年1月20日前办理。我方与此次转让有关的情况如下:
    1、我方具有法人资格。
    2、我方确持有兴业聚酯法人股股份。
    3、我方不属国家股持股单位。
    4、我方及关联法人、我方的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没有持有兴业聚酯流通 股份。
    5、我方及其关联法人,我方的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没有买卖兴业聚酯流通 股份情况。
    6、我方没有签署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出让的股份转移的条款。
    7、不存在司法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出让的股份转移。
    8、我方本次出让后不再持有兴业聚酯股份。
    
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