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 券质押登记证明》,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华顺实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兴业聚酯” 4736万股国家股中的1600万股,为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 行贷款13650万元进行担保而质押于该行,质押期限:2001年12月至2008年12 月。 有关质押手续已于2001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毕。
    特此公告
    
董事会秘书:欧大潭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