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9月13 日接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关于 终止法人股转让合同的通知》, 该通知称:“我办与深圳市华均裕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1年6月1日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合同》, 鉴于合同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股 权转让,而且合同的有效期已过,合同双方决定终止该法人股转让合同。该合同解除 后,我办仍持有3600万股兴业聚酯国家股,是贵司的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