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办事处 乙方 与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签定法人股转让协议书,甲方将所持有的兴业聚酯2000万股 没有被司法裁判禁止转 让 法人股转让给我方,每股转让价格为2.69元人民币,转让金额5380万元,已由我方 全部支付给甲方。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在2001年1月20日前办理。 我方与此次转让的 有关情况如下:
    1、我方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 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全部拨给;公司位于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法人代表孙昌基;经营范 围主要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债 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等。我方在总公司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2、本次股权转让符合一般合同要件 ,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在上海证券报披露有关信息,并在2001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有关转让过户手续。
    3、我方的基本情况是,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 海口市大同路38号;负责人:冯卫平;成立日期:2000年4月11日; 主营:在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由于公司成立未满 一年,所以没有完整的的年度财务报表。
    4、 本次转让资金情况:以抵债方式接受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兴 业聚酯2000万法人股股权。
    5、我方总公司注册资本由国家财政部全额拨给。
    6、我方不存在关联法人。
    7、我方与转让方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8、我方不存在委托行使该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9、我方在本次转让协议生效后,共持有兴业聚酯3600万股法人股, 不会成为兴 业聚酯第一大股东。
    10、我方副总经理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持有兴业聚酯流通股份。
    11、我方副总经理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兴业聚酯流通股份。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20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