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6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海南兴业 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中“2001年5月16 日财政部 驻海南专员办事处已正式通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必须办理股权性质 变更登记和报批手续。”这一段内容与客观有出入, 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事处并没 有正式通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必须办理股权性质变更登记和报批手 续,现予以更正。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