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转让其拥有的 3600万兴业法人股的有关材料, 甲方已与深圳市华均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兴业聚酯”3600 万股 国有股,每股转让价格为2.33元人民币,转让金额总计8388万元。我们认为上述转让 事宜涉及国有股权报批问题,就此我公司向海南省财政厅进行了请示。2001年5月16 日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事处已正式通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必须办理 股权性质变更登记和报批手续。2001年6月13 日收到海南省财政厅给我公司《关于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琼财企函(2001) 109 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所持有你公司的3600万股法人股, 为国 有股。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管字(2000)200号文)的精神,国有股权发生转让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须 报经国家财政部审核批准。因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转让上述3600 万股 兴业聚酯公司股权,应按文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到目前为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从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的3600万股社会法人股尚未办理股权性质变更登记手续。鉴于以上情况, 公司 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股权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存在投资 风险。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