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聚酯
    股票代码:60025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住所:海口市海秀大道28号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秀大道28号
    邮政编码: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795159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司法拍卖减少
    四、签署日期:2006年8月23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不再持有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四)本次股份减少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省纺总公司、出让方: 指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st聚酯或上市公司: 指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受让方: 指通过本次司法拍卖获得*st聚酯1100万国有法人股的澄迈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指省纺总公司因司法拍卖转让所持有的*st聚酯1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st聚酯总股本的5.15%)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民事裁定书》: 指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执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注册地:海口市海秀大道28号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
    法人证书登记号:46000001004103
    组织机构代码:20124092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棉,毛,麻丝绸,化纤服装,鞋帽,辅助材料,纺织机械设备,纺织原材料等。
    经营期限:有效期至2006年8月29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100201240924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秀大道28号
    邮政编码: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795159
    二、实际控制人说明
    省纺总公司为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省纺总公司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省纺总公司直接持有*st聚酯1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st聚酯总股本的5.15%),为*st聚酯第三大股东。由于省纺总公司与海南省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入注册资金产生纠纷,申请人海南省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将省纺总公司持有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委托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公开进行拍卖,澄迈盛业贸易有限公司以0.3764元/股竟得。2006年8月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海中法执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所拍卖的*st聚酯1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归买受人所有。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省纺总公司不再持有*st聚酯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省纺总公司不存在对*st聚酯未清偿的负债,未发生*st聚酯为省纺总公司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st聚酯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省纺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st聚酯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备查文件
    1、省纺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执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江
    签署日期:20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