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执字第107-4号裁决,继续冻结公司第三大股东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聚酯"国有法人股1100万股,冻结期限自2006年5月25日至2006年11月24日止,其中700万股已办理质押。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