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琼经初字第8号裁决, 因与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借款纠纷案,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欠中行海南省分行借款 本金7388811.63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6月18 日起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 固定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的最低档次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以被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琼高法执字第9 号裁决查封的海南省纺织工业 总公司持有的“兴业聚酯”2600万股法人股偿还。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持股, 根据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0)琼高法执字第9—2号裁决:于2001年1月 18 日解除对上述股份查封;由海南华顺实业公司以变卖方式受让上述股份。
    上述受让2600万股法人股(受让后股权性质已由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37号 文确定为国家股),加上海南华顺实业公司原持有“兴业聚酯”2136万股国家股,海 南华顺实业公司现持有“兴业聚酯”4736万股国家股,占“兴业聚酯”总股本的22 .19%,已成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原持有“兴业聚酯” 6000 万股法人股,减去本次转让的2600万股,其现持有“兴业聚酯”3400万股法人股, 占 “兴业聚酯”总股本的15.93%。
    此两次股份转让前后股东持股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本次转让前前4名股东 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前4名股东数(万股)
1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6000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360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海口办事处
3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2136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4 中技海南实业公司 144 中技海南实业公司
序号 本次转让前前4名股东 持有股份数(万股)
1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4736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3600
3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3400
4 中技海南实业公司 144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