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经初字第17-1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书裁定,该院决定对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持有的“兴业 聚酯”国有法人股2000万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9.37%)予以解除查封。
    又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1995 )海中法执字第 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对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聚酯”国有 法人股1000万股中的600万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2.81%)予以解除冻结。剩余 400 万股冻结至2001年12月21日止。
    再悉,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历史上发生借款合同民事 纠纷,业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执字第9号裁定书裁定, 冻结海南省 纺织工业总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聚酯”国有法人股2600万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2. 18%),冻结期限为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6月20日止。至此,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 司所持“兴业聚酯”国有法人股已有7000万股被司法冻结。此事对我公司生产经营 活动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