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稳步发展,2005年3月1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互保的公告》),拟提请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4917630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6%。
    2005年3月24日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即《关于公司与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上述议案。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其他事宜不变。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