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二 OO四年六月四日(星期五)在芜湖国信大酒店会议厅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5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68.4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批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批准《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批准《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批准《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3年末总股本9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批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期为一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查,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签署同意,或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批准《关于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议案》。
    批准周光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增补褚晓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批准《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批准孙跃文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增补陶宗华先生为公司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同意6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