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人,实到董事十人,会议召开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就近期有关媒体刊登了针对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的评论性文章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关于有关媒体所指鑫科材料年报问题的声明》。
    《关于有关媒体所指鑫科材料年报问题的声明》附后。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有关媒体所指鑫科材料年报问题的声明
    近期,有媒体刊登了针对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的评论性文章,现就文章中一些不恰当的评论,本公司声明如下:
    1、本公司原总经理姜纯的辞职确实给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一定影响,但通过推进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实质性运作,公司营销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健康发展。
    2、本公司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总监的职责、职权有明确规定,公司财务总监余劲松先生上任以来,尽职工作,不存在凌驾于董事会和总经理之上随意调动资金的情况。
    3、本公司对第一大股东恒鑫集团的其他应收款8749.29万元,是由于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电解铜从该公司采购,一直采用预付货款、按协议时间交货的方式操作。2002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国内大型铜冶炼企业纷纷将采购渠道转向国内,导致国内粗铜供应十分紧缺。为争夺原料市场,恒鑫集团采用向上游企业垫付资金的方式采购,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以致占用了本公司的预付货款。双方已就此达成还款协议,并严格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4、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构成较为均衡合理,发起人推荐的董事人选均未超过三分之一。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制度来约束股东、董事、监事的行为,各个层面的权利和义务均通过相应《议事规则》加以明确。
    5、本公司独立董事汪祖杰、赵志松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健全,营销体系运作健康发展,且公司已与恒鑫集团就资金占用问题达成还款协议,并无关联人侵占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况。
    特此声明。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