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款项到期未能清偿,该公司于2002年6月5日与芜湖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自2002年6月5日至2004年6月5日分四期偿还所欠款项,并以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肆仟玫佰壹拾柒万陆仟叁佰零伍股(49176305股)法人股股权作为质押,质押期限自2002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5日止,股权质押手续已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