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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5-19 打印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 年5月18日在广西梧州怡景酒店七楼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57,729,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56%,公司的董事、 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尹梅克女士主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逐项审议,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7,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二、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7,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三、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7,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四、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华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27,859,197.33元,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785,919.73元和提取5%法定公 益金1,392,959.86元, 以及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按本公司所占份额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768,422.53元和提取法定公益金384,211.25元后,2000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为22,527,683.96元,加上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32,426,356.02元,实际可供股东 分配利润为54,954,039.98元.公司董事会提议,以2000年12月31日总股本126, 717 ,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00元(含税),计25,343,520.00元,剩余 29,610,519.98元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57,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同意57,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

    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第三条补充为:公司于2000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 行字2000138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 万股 . 于 2000年11月3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章程第七十二条补充“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第九十七条原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时,应遵循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风险投资的限额为3000万元,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的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时, 应采用反担 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章程第九十七条中关于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第一款修改为“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投资决策权;”.第二款修改为“出租、 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下比例的资产;” .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被收购、 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 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第二项修改为:“与被收购、 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第三项修改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 收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第四款中关于关联交易涉 及的金额达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一)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内容超过30%比例的; ”修改 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本条第二 款第(一)、(二)项的内容超过20%比例的;”.

    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 面通过全体董事. ”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派专人送达 或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 三 董事会秘书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 训和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补充为“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定,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补充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的方式进行.”

    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补充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补充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本次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韶华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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