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5 日在南京市 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南泰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3名,共 代表股份76,039,473股,占总股本132,662,800股的57.32%, 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76,029,0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 10,400股)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 58, 810 ,971.72元,净利润38,223,063.38元,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822,306.34 元、 10%法定公益金3,822,306.34元、10%任意盈余公积金3,822,306.34元后为26, 756 ,144.3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800,535.37元,减去住房周转金7,688,848.10元 (注释一),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7,867,831.63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2001年3月末总股本13,266.28万股为基数,每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计26,532,560.00元,剩余41,335,271.63 元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
    注释一:根据财政部财企字〖2000〗295 号《关于企业住房周转制度改革中有 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财会〖2001〗5 号《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 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购买职工住房投入的资金与按房改政策的售房收入的差额, 计入住房周转金,直接冲减公司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计7,688,848.10元。
    六、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公司于200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网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 股,2001年2月14日, 募股资金已全部到位(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 了验资报告) , 并于 2001 年 2 月 19 日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号 3201001010096),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77,662,800元调整至132,662,800元,因 此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66.28 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13,266.28万元”。
    七、审议并通过了《续聘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议机构 的议案》;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决定继续聘用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冲销住房周转金的议案》;
    (同意76,03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 股)
    根据财政部财企字〖2000〗295 号《关于企业住房周转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财会〖2001〗5 号《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 的规定》,现将2001年度拟冲销住房周转金议案报告如下:
    2000年9月30日,公司在申报上市的会计资料中,已按财政部财企字〖2000〗295 号《关于企业住房周转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将公司购买 职工住房投入的资金与按房改政策的售房收入的差额,计入住房周转金,直接冲减公 司2000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计7,688,848.10元。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5号《企 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需将上述金额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 经过上述会计处理后,2001年度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不变,未分配利润由41,335,271. 63元调增至49,024,119.73,公益金由20,713,643.56元调减至13,024,795.46元。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