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批准,2001年4 月23日, 公司与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金新”)签定了 为期一年的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合同日期自2001年4月24日至2002年4月24日止, 合同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整。(上述内容详见2001年8月10日刊登的公司2001 年度 中期报告和2002年3月29日刊登的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
    此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2002年4月24日到期后 ,经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新疆金新签定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继续委托其进行国债投资,标的 为4000万元,委托期限2个月,协议约定“委托期间年收益率为12%, 如未达到该收益 率时,不足部分由新疆金新补足;如超过该收益率时,超额部分均作为新疆金新的管 理费”。并约定“如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新疆金新有权不履行合同所述之收益 承诺,同时从公司信托资产中按本金提取2.5%作为管理费用。届时,若公司信托资产 已有收益,则公司最高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提收益,其余收益归新疆金新享有”。
    公司同时与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 国债委托管理担保协议》,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就本公司的资金安全及投资 收益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