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第一大股东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函称,其与公司第三大股东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股份垫资纠纷一案,因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3)第319号《裁决书》关于其应向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825万股秦丰农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的裁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经审理作出(2004)西民四仲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现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依法返还因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资而取得的825万股秦丰农业法人股,法院已受理此案。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