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4年6月23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函称,其与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垫资纠纷业经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仲裁字(2003)第319号《裁决书》裁决结案。依据该《裁决书》第一项裁决,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基于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0万元人民币的转款而获持的8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秦丰农业法人股份。该《裁决书》依法执行后,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秦丰农业法人股份。
    上述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