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1年1月4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 六法经初字第21号、(2000)农六法初字第22号、(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3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土墩子农场诉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 部、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子买卖损害赔偿纠 纷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00 )农六法经初字 第21号判决书判决,由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部、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 杨凌秦丰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土墩子农场种子买卖损害赔偿4750000元。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团诉乌鲁木齐金禾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阜北 供销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种子买卖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六法初字第22号判决书判决: 由乌鲁木齐金禾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阜北供销公司共同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22团1440000元的种子买卖损害赔偿,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团诉新疆阜北供销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农牧总公 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种子购销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经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3号判决书判决由新 疆阜北供销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农牧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承担此案赔偿为1440000元的种子买卖损害赔偿。
    我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