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民生银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半年2005年5月30日到期。公司未按期支还款,民生银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执二公字第82-1号和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本公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其位于杨凌示范区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机械设备;冻结本公司在北京秦丰雄特奶牛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权益及股息、红利;冻结、本公司在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权益及股息、红利。
    本公司主营业务全部由各专业控股子公司进行,故在本裁决书下达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在正常进行;公司个别相关的账户被冻结,基本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而各分子公司的账户都正常,也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