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现 将本公司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1 号、(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0号、(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终 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土墩子农场与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 部、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子买卖损害赔偿纠 纷案,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1)新高兵法经终字第04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部、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杨凌秦丰农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土墩子农场损失350万元;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927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团与乌鲁木齐金禾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阜北供销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种子买卖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1)新高兵法经终字第05 号〗 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22兵团损失30万元; 另 承担案件受理费15780元。
    三、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团与新疆阜北供销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农牧 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种子购销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1)新高兵法经终字第06号〗民事调 解书调解:由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22兵团损失35万元; 另承担案 件受理费31560元。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