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研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均为非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为6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9%,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并通过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2.审议并通过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4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4,307,3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后为90,323,890.22元,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3,098,276.31元和公益金1,549,138.15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85,676,475.76元。公司拟定的分红方案为:以2004年末总股本9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80万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6.审议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7.审议并通过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8.审议并通过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是:
    张研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许立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张斌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赵海一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马健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李禾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胡加方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陈涵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是:
    李路路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周为民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陈玮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李延武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9.审议并通过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表决结果是:
    陶民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张序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孙华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10.审议并通过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11.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点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发表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