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股份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北京京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亚运新新家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新新家园项目),实施重大资产购买行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股份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主营业务由玉米加工业转向房地产开发行业。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将剩余募集资金收购新新家园一期项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的规定,股份公司上述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和关联交易,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方董事回避表决。
    综上,本人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会拟实施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收购新新家园一期项目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交易行为依法完成后,有利于股份公司增强主营业务的竞争能力,提高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
    
独立董事:李路路    二○○二年九 月二十七 日
     北京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股份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北京京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亚运新新家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新新家园项目),实施重大资产购买行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股份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主营业务由玉米加工业转向房地产开发行业。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将剩余募集资金收购新新家园一期项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的规定,股份公司上述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和关联交易,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方董事回避表决。
    综上,本人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会拟实施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收购新新家园一期项目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交易行为依法完成后,有利于股份公司增强主营业务的竞争能力,提高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
    
独立董事:周为民    二○○二年九 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