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六人,代表股份数6205.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5%。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五人,代表股份数6200万股;流通股股东一人,代表股份数5.2万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与会股东审议了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同意股份数62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5.2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0股反对。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发表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