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5条之规定,现将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未流通社会法人股质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解除了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4972万股非流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75% 持有本公司4774万股股权的质押登记。
    二、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4972万股法人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两笔全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1、将2486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质押期2003年9月17日至2004年9月15日。
    2、将2486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质押期2003年9月17日至2004年10月9日。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