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就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58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事项,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于2005年11月12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580万元、利息4431877.05元(计至2005年10月20日)以及从2005年10月21日起至本公司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新欠利息;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年至2004年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4份有效,对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37号金沙湾大酒店的6幢房产、华龙船排厂及冷冻厂的2幢房产、海陵岛十里银滩西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阳江市江城区上坑路7号之一办公楼)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就原告提出的起诉,于2005年11月12日做出(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相关内容如下:
    1、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前还清相关借款本息。
    2、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对相关抵押物的处分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