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龙集团
    股票代码: 600242
    报告人
    报告人名称: 广州市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永福路37 号之一四楼
    通讯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永福路37 号之一四楼
    联系电话: 020-61313135
    签署日期:2005 年8 月1 日
    报告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 月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2002 年11 月28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报告人所持有、控制的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报告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持有、控制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也不涉及其他法律义务。
    五、除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人指广州市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下文中有时亦被称为“广州福兴”。
    华龙集团指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指广州福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举牌竞买获得阳江长发持有的华龙集团30,145,956 股国有法人股,占华龙集团股本总额的17.32%。
    目标股份指报告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举牌竞买的华龙公司的30,145,956 股未上市流通的国有法人股。
    收购价款指报告人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格。
    元指人民币元。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节报告人介绍
    一、报告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永福路37 号之一四楼
    注册资本:15,000,000 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10120322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五金、交电、化工(除危险品)、建筑材料、普通机械、
    电器产品。房地产咨询。场地出租(限永福路37 号大院东南侧B 栋、负一层、
    四层裙楼、一德路390-426 号半地下层至四层,有效期至2008 年3 月31 日)。物业管理。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102728213498
    股东名称:张小玲、石明、张叶明
    联系地址为:广州市东山区永福路37 号之一四楼
    联系电话:86-20-61313135
    传真:86-20-61313135
    电子信箱:fuxfdc@126.com
    二.、报告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张小玲 石明 张叶明 |57.5% |37.5% |5% --------------------------- | 广州市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7.32%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报告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报告人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报告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石明 董事长 中国 中国广州市 张小玲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广州市 张叶明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广州市 林大元 总经理 中国 中国广州市 王秋扬 总经理助理 中国 中国广州市
    上述人员均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报告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并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报告人持股情况
    一、报告人持有华龙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举牌竞买持有华龙集团30,145,956 股股份,占华龙集团总股本的17.32%。
    报告人对于华龙集团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拍卖的基本情况
    1、案由及裁决情况
    阳江长发原为华龙集团第一大股东,持有华龙集团股份30,145,956股。2002年12月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阳江长发偿还借款本金59,537,059元及相应利息。2003年10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阳江长发偿还本金59,537,059元及相应利息。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和阳江长发分别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随后,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江长发。
    2、拍卖有关情况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将阳江长发持有的华龙集团国有法人股30,145,956股予以拍卖,2004年12月17日报告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举牌竞买华龙集团30,145,956股国有法人股,并于2004年12月20日与拍卖方(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景安拍卖有限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 年12 月20 日裁定拍卖行为合法有效。
    3、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报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报告人受让的所有股份的股份性质将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4、转让价款及支付报告人已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拍卖价款6642 万元。
    三、目标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持有的华龙集团30,145,956 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节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报告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报告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最近六个月并无买卖华龙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报告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报告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报告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最近六个月并无买卖华龙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报告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州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州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