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诉本公司大股东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字第9 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阳中法执字第74-3 号文委托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将长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0145956股于2004年12月3日下午三时如期在广州市先烈中路102 号华盛大厦北塔12 楼会议厅拍卖。本次拍卖流拍。
    特此公告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1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