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根据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文,我公司第一大股东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持有的我公司股份30145956股,因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与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故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持有的我公司股权继续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6月18日。
    特此公告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