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持有的我公司国有法人股30145956股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从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诉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持有的我公司的股权作出冻结裁定。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