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诉阳江市国阳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以下简称阳江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要求认定中国建设银行与国阳公司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商住用地合同》无效;要求国阳公司返还投资款5300万元及利息,长发公司、我公司、阳江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做出(1999)粤法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国阳公司返还中国建设银行5300万元、长发公司及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长发公司及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做出(2003)民一监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为(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140号,现正在审理中。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由于中国建设银行在本案庭审时放弃对广东发展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阳江分行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对本案债务不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认为:“由于国阳公司、长发公司同属华龙集团的属下企业,上述三家公司的住所地均为阳江市江城区上坑路7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均为岑长篇;长发公司是依据国阳公司与阳江分行的联营协议成立的,依据该协议约定,国阳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作价4000万元划入长发公司;1996年8月22日,阳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所作华龙公司国有股股本调整表,称长发公司江闸公路北56万平方米以单价184.10元调整值为103096000元,该地块即为国阳公司所有的本案争议地块;2004年4月10日,本院为查清上述三家公司的资产混同情况,通知国阳公司在7天内提供其在1992年度-1994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账本给本院审查,但国阳公司在不提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提供。从上述几个方面可认定华龙公司、长发公司、国阳公司的资产混同,因而华龙公司、长发公司应对国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以上债务对本期利润的影响
    以上判决暂不对本公司2006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民法院(2003)民一监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原董事会及管理层未对本案进行披露,也未对本届董事会进行交接。近日,经公司自查发现上述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