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时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被告辽宁华曦集团公司、辽宁时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辽宁华曦集团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该法院裁定,冻结辽宁时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600万股。从2002年8月28日起至2003年8月27日止,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