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奇股份”或“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奇集团″)与深圳市华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于2002年12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3]61号文件的批复,同意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50750000股(占总股本的29%)转让给深圳市华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已经于2002年12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2003年8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9号文件,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50750000股转让给深圳市华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75000000股,其中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47712116股,占总股本的27.26%。
    本次股权转让现已完成所有审批程序,股权过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完成后另行公告。
    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法律意见书;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3]61号文件;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国资产权函[2003]149号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