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汇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累计出借资金达34855万元,既未经过法定审批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在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部分从未披露过深圳汇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6.2、6.8、7.3.5、7.3.6、7.3.11、7.3.12、7.3.17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于志辉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