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内蒙古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于2006年9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经过审议和表决,董事会就下列事项形成了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港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小林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投资协议书》,由三方成立项目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吉林省港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合计出资人民币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刘小林合计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006年8月,上述各方同意将“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合计人民币1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吉林省港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合计出资人民币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刘小林合计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
    二、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通过竞拍取得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的土地(宗地编号:03032—11、12、13、14,面积:318862.00平方米),总计出让金额为2021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开发。
    内蒙古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