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 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单润泽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授权代表 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等会议事项进行了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 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内蒙古仕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召开2001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参加会议的办法以及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 996155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9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 真实、合法的身份和股权证明。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 资格合法有效。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各项议案均以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