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对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关于内蒙古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该《说明》参见深华(2006)专审字044号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2005年3月9批复的深地税福字【2005】第00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缴纳通知书》的规定,华业地产在2004年度多计彩虹新都房产税1,436,400.00元,少计彩虹新都房产租赁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235,980.00元。在编制2005年度报告时,对此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补提了2004年所得税235,980.00元,冲减2004年主营业务成本1,436,400.00元,调整2004年度净利润1,200,420.00元。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和2005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同期数也作了相应调整。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是恰当的,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内蒙古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