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公司决定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本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双方交易事项进行调查,并审阅了有关资料后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1、交易的必要性:公司通过此次交易可以改变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好转是有利的。
    2、交易的可行性:本次交易提高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可行的。
    3、交易的合法性: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标的已经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审计。
    4、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对交易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定价依据充分,同时保证了公司在交易中和交易后的权利。
    5、本次收购涉及6909万元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是必要的,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本独立董事对此交易的判断均以上述资料为依据,本独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伪性责任。
    内蒙古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