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开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开远市市乡企业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3,405.888万股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1%)一并转让给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4月5日采用通讯方式对《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进行了表决。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其中:公司7名董事(董事:赵超、苏乔宝、史宁生、丁峰峻;独立董事:侯永庭、高学敏、兰炳炎)同意,2名(董事:许虹、张琳)反对,2名(董事:周长华、独立董事:王明)弃权。
    独立董事王明发表的意见如下:2004年4月2日,本独立董事对《关于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期间的自查报告》中,发表了规范格式的五条独立董事意见,从总体上讲,反映了收购人在过渡期间与红河光明之间的情况,其他四条是实事求是的,但对照证监公司字[2004]1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人在过渡期间与红河光明之间在董事会的改选、高管人员的更换、经营管理、运营资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等具体问题上尚存在着未统一意见的事实,本独立董事该知情的,不能知情或不能全部知情,致使难以判断作出正确决定,而当务之急是2003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落实,可能对上市公司、各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这根本不是本独立董事之本意。为此,对《自查报告》本独立董事已签了字,现声明作废。对《自查报告》及本次《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均投弃权票。
    董事许虹发表的意见如下:
    (1)在过渡期,来自收购人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共6人,已超过公司董事会总人数11人的一半,应立即纠正,只能占1/3。(2)目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行政副总经理来自收购人,但均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不知收购人收购意图是什么?(3)自查报告中,没有提及或出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对过渡期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报告书,应对此项工作进行补充。(4)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第四节中所涉及的一些调查事宜,特别是对收购意图、后续计划等,本人至今尚未看到相关书面计划和参与相关会议,其相关表示不代表本人意见。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本人对本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表示反对,应召开现场见面会进行讨论并表决,以避免拉票、赌票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