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 同》,指派伍志旭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1月14日召开会议, 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01年1月17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 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2月17日在贵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召开时间与公告时 间间隔3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现任董事长王铨先生主持,其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公司200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0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0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0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1年配股预案》、 《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公司拟配股资金投向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九个议题,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 全票同意通过了除《公司拟配股资金投向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2000年利润分 配预案》以外的七个议案;以25568100股同意,0股反对,4870000股弃权通过了《 公司拟配股资金投向可行性分析报告》;以90100股同意,30348000股反对, 否决 了《公司2000年利润分配预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贵公司其 他文件一起公告。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20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