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悉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红中民二初字第133号,该院就本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存款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2004年6月1日公告)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
    地址:云南省开远市东风路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存款本金7713045.55元,赔偿原告直接利息损失29618元(以活期存款月利率千分之1.44为基准,从2004年5月18日――2004年9月6日),同时,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2、判令被告在《红河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启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归还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7713045.55元。
    2、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赔偿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利息损失29618元。
    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的反诉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共12999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承担。
    鉴于以上情况,本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有关本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按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备查文件: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红中民二初字第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