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5)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载明:
    经查明,红河光明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3年年报。
    二、重大委托理财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定期报告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经研究决定:
    一、对红河光明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张仕发、徐晖、许虹、冯斌泽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张琳、苏乔宝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